執法實踐中,涉案真品卷煙的價錢認定與處理一直是困擾執法人員的疑難問題,涉及到查清銷售價錢的標準認定、沒收卷煙入網銷售、其他執法機關委托處理涉案卷煙等方面。同時,涉案卷煙價錢認定與處理的規定分散於多個文件中,客觀上也給執法人員學習應用帶來不便。本文將對涉案真品卷煙的價錢認定與處理程序進行系統梳理和歸納,以幫助執法人員正確認定涉案真品卷煙的價錢,準確實施處理程序。
涉案真品卷煙價錢認定的主要依據為《涉案卷煙價錢管理規定》(國煙計〔2011〕73號)。執法實踐中,通常區分為能夠查清實際價錢和無法查清實際價錢兩種情形。
(一)能夠查清實際價錢
國家局法規司發布的《對于專賣執法活動中若幹問題的參考處理意見(三)》(以下簡稱“《參考意見(三)》”)規定,執法過程中能夠查明法條中直接表述的涉案金額的(如:進貨總額、違法銷售總額等),應當直接按照查實的涉案金額計算案值。根據這一意見,執法機關在查辦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産業進貨、無證批發煙草製品、無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等違法行為時,應當按照查實的實際進貨價錢或者銷售價錢來認定涉案金額。
由於相關司法解釋、國家局文件規定並未明確“能夠查清實際價錢”的詳細標準,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對此把握不清。從證據確實充分的角度考慮,“能夠查清”的標準應當確定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即有關進貨或銷售價錢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以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産業進貨為例,只有當事人陳述、銷售方供應的證言、賬冊記載等能夠相互印證,方可認定“能夠查清實際價錢”。
對于當事人陳述的價錢是否能夠直接采信的問題,國家局法規司在《參考意見(三)》明確,執法人員應當針對案件詳細情況,根據詢問筆錄、銷售臺賬以及其它相關證據資料彙總判斷,從而確定是否能夠作為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因此,執法機關不能僅根據當事人陳述這一單一證據對進貨價錢或者銷售價錢作出認定。執法實踐中,僅當事人陳述涉及到價錢的,應當認定為無法查清實際價錢。
(二)無法查清實際價錢
國家局法規司在《參考意見(三)》中明確,不能直接查明實際進貨或者銷售價錢的,應當依據《涉案卷煙價錢管理規定》中的價錢認定辦法計算案值。詳細講,《涉案卷煙價錢管理規定》又細分為所查獲的真品卷煙在本省在銷卷煙價錢目錄之內和不在本省在銷卷煙價錢目錄之內兩種情形。
1.在本省卷煙價錢目錄之內。在查獲地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核準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銷卷煙價錢目錄內(包括國產和進口)的卷煙,由查獲地的省級局按照本省(區、市)零售指導價錢出具價錢證明。該證明的出具機關應為省級煙草專賣局,且應當加盖省級局公章。
2.在本省卷煙價錢目錄之外。在查獲地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核準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銷卷煙價錢目錄之外、但在全國在銷卷煙價錢目錄內的卷煙,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該品牌(規格)的全國統一批發價錢基礎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價錢並出具證明。
3.套碼或者重碼的卷煙。專賣部門在執法實踐中查獲的工業公司生產的套碼或者重碼卷煙,經過鑒定為真品卷煙的,鑒於該卷煙品牌或者規格不在全國卷煙在銷價錢目錄內,應當按照無法查清品牌、規格來計算零售價錢,即由查獲地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在本省(區、市)上一年度在銷卷煙價錢目錄內卷煙的平均批發價錢的基礎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價錢並出具證明。
執法實踐中,涉案真品卷煙的處理主要涉及到強製收購、依法沒收、其他機關委托處理等情形。按照國家局規定,煙草專賣局依法收購或沒收的,以及其他執法機關移送煙草專賣局處理的國產真品卷煙,均統稱為罰沒卷煙。
(一)涉煙真品卷煙的處理
1.強製收購。收購是最常見的涉案真品卷煙處理方式之一,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1)收購主體。對無證運輸煙草專賣品情節較為輕微的情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時,可自由裁量決定是否予以強製收購。由於近年來真煙非法流通呈上升趨勢,且收購後勢必侵占本地卷煙市場份額,查獲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卷煙予以收購的積極性不高。因此,國家局2015年10月下發通告,進一步明確對可確認來源地的真品卷煙,原則上由流出地煙草公司負責收購, 對數量較少的或市場緊缺的,也可由案件查處地煙草公司負責收購。
(2)收購價錢。按照《煙草專賣法》、《涉案卷煙價錢管理規定》的規定,商業産業收購涉案真品卷煙的價錢(含稅)按目錄內對應全國統一批發價錢的70%計算。如果有包裝破損等情況,可以酌情降低收購價錢,但不得低於全國統一批發價錢的50%。
2.依法沒收。沒收也是較為常見的涉案真品卷煙處理方式,主要適用於無證運輸煙草專賣違法行為中,如運輸真品卷煙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數量超過100萬支,以及偽裝運輸、抗拒檢查、利用特種車輛運輸、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等情形。
3.委托處理。委托處理,指的是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對再案件查辦或審理中涉及到的真品卷煙,委托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的工作方式。其他執法部門向煙草專賣局移交罰沒卷煙的,應提交罰沒卷煙委托處理函、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鑒別檢驗報告等相關文書。
(二)罰沒真品卷煙的銷售
按照《涉案卷煙價錢管理規定》的規定,罰沒真品卷煙的變價處理實行屬地原則,由查處案件或接受其他執法機關委托的煙草專賣局所在地的地市級煙草公司購進後納入流通渠道。卷煙商業産業根據煙草專賣局出具的指定收購書必須購進罰沒卷煙。
1.銷售主體。罰沒真品卷煙必須由地市級煙草公司通過銷售系統入網銷售。煙草公司要製定罰沒卷煙入網定點銷售有關管理辦法,按照自願參與、公平公開的原則確定定點零售戶並加強管理。
2.銷售價錢。卷煙商業産業依法收購、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煙,須按全國統一批發價錢銷售。對於包裝破損,不能正常銷售的卷煙,以地市級局(公司)為單位,每月單牌號規格小於5萬支的,由省級局(公司)核準價錢並報國家局備案;每月單牌號規格大於5萬支的,由省級局(公司)報國家局核準價錢。
3.變賣款項。針對罰沒真品卷煙的不同情形,銷售後所得款項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1)針對強製收購的真品卷煙,變賣款項屬於煙草公司的正常營業收入。(2)對於依法沒收的真品卷煙,煙草專賣局應當按照實際收購價錢(全國統一批發價錢的50%-70%)將變賣款上繳國庫,剩余部分屬於煙草公司正常營業收入。(3)對於其他機關委托處理的真品卷煙,煙草公司應當按照該品牌全國統一批發價錢的50%-70%支付變賣款,由其他執法機關將變賣款上繳國庫,剩余部分屬於煙草公司正常營業收入。
(三)特殊情形處理
對工業公司生產的套碼或者重碼卷煙,由於不在全國在銷卷煙目錄之內,無法入網銷售,該品牌、規格卷煙亦屬超計劃生產,可歸入非法生產的卷煙,依法予以銷毀。另外,經省級煙草品質檢測站鑒別檢驗後,因黴變等原因已喪失吸食價值的卷煙,由煙草專賣局集中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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