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接到很多煙草産業納稅人咨詢相關稅務問題,例如,煙草産業收購煙葉如何繳納煙葉稅?卷煙生產産業消費稅納稅人可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錢的申請?煙草製造業能否適用研制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為此,小編進行了如下歸納梳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主席令第84號)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所稱煙葉,是指烤煙葉、晾曬煙葉。
煙葉稅的稅率為20%,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乘以稅率計算。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對于明確煙葉稅計稅依據的通告》(財稅〔2018〕75號)規定:納稅人收購煙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其中,價外補貼統一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
例:
甲煙草産業2019年8月支付煙葉收購價款60萬元,另向煙農支付了價外補貼8萬元。則甲煙草産業8月收購煙葉應繳納多少煙葉稅?
應繳納的煙葉稅=60*(1+10%)*20%=13.2萬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告》(財稅〔2015〕60號)文件規定,對于煙類消費稅現行規定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錢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示》(國家稅務總局公示2017年第3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
對於未按照《卷煙消費稅計稅價錢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規定報送信息資料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卷煙生產産業消費稅納稅人按照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錢計算繳納消費稅滿1年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錢的申請。
對於因卷煙批發産業申報《卷煙批發産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中銷售價錢信息錯誤,造成納稅人對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錢有異議的,納稅人可自計稅價錢執行之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錢的申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對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告》(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以下工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赁和商務效勞業。
6.娱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工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告》(財稅〔2017〕41號)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煙草産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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