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零售顧客,我於2018年4月14日取得現在店裏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是辦證後我因為家庭原因一直沒有訂煙,許可證要被收回嗎?
答:你好,《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煙草專賣局應當收回其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應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審批機關無法收回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一個月期滿視為收回。
您2018年4月14日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直未開展生產經營業務,當地煙草專賣局可於2018年10月14日收回您的許可證;若無法收回的,可自2018年10月14日起公示一個月,公示期滿視為收回。

若您想繼續經營卷煙,在許可證被收回後,可以重新向當地煙草專賣局提出新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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