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煙草專賣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運輸煙草製品需先取得煙草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許可,否則即使是自用也會構成非法經營、非法運輸罪。去年春節江蘇市民於先生,就攤上了這樣的事,因為幫好友把春節送禮自用的105條卷煙運回來,而被沛縣煙草局和公安機關所擋獲。轉運的香煙被煙草局以非法經營罪沒收,車钥匙也被暫扣。
事後楊先生表示自己因為春節送禮的需要,而本地卷煙供貨不足,才會在魚臺購好香煙,托於姓好友順道捎回來而已。自己並非是要將卷煙用於經營,所以對於沛縣煙草局以非法經營罪沒收卷煙的作法表示難以認同。
經調查,楊某所購香煙確系自用,而非用於非法經營,所以沛縣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並將沒收香煙移交給該縣煙草專賣局。對於於某在未取得煙草轉運證的情況下,運輸百余條卷煙的行為,將由沛縣煙草局依法作出處罰。
而當事人於某告訴記者,自己被要求先後在煙草局和派出所做了兩次筆錄,然而做完筆錄卻不讓走,讓先交1萬元的費用。無奈於先生讓好友交了1萬元到派出所,才被放出來。但這一萬元的收費,並未寫清楚相關名目。而楊先生正當購買而被收繳的香煙,沛縣煙草局也尚未說明相應的去向。
記者隨後聯絡了沛縣公安局白主任,白主任表示目前此案已移交至煙草專賣局處理。但對於於某口中的1萬元收費事宜,白主任則以不能核實記者身份為由,拒絕回應。隨後記者嘗試獲取負責此案的煙草局工作人員聯絡方式,也被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以不便供應為由拒絕了。
北京國凱律師事務所張華東律師,也就此案發表了相關意見。張律師指出,根據現有煙草專賣法的相關規定,“個人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跨省市攜帶卷煙的最高數量為每人次1萬支(即10包裝香煙50條)”,運輸超過最高限量的卷煙,就需要辦理攜帶證。而當事人於某所攜帶運輸的卷煙數量,則遠遠高出此限,其行為已構成違法。
此外,根據現有法規,煙草專賣局有權對涉事事主處以罰金處罰。罰金金額以超過最高限量的20%-50%為標準,對於情節嚴重的違法運輸行為,煙草局有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