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豐法院公開宣判一起製售假冒偽劣煙草製品案件,涉案貨值共計人民幣522128.6元。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1日間,被告人張某某受他人雇請與同案人潘某某(已判決)等人,在新豐縣遙田鎮某果場旁生產偽劣煙草製品。被告人張某某負責將生產的假煙用紙箱裝好,並駕駛三輪摩托車將假煙運至村口。

2019年11月5日,新豐縣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後聯合新豐縣公安局民警前往查處,在現場扣押到運輸偽劣煙草製品的藍色宗隆三輪摩托車一輛、藍色宗申三輪摩托車一輛;在潘某某住宅內扣押到一本封面有“Gamely”及“潘某升”字樣的筆記本;在該生產場所查獲拼裝卷煙機一臺、拼裝接裝機一臺、雙喜散裝煙支19.26萬支、五葉神散裝煙支45.97萬支、煙絲723.5千克、濾嘴棒(復合)18.176萬支、卷煙紙166.12千米、燙金印字水松紙50千克、白乳膠103.5千克、包裝紙箱260個,並對查獲的雙喜、五葉神散裝煙支及煙絲抽樣進行送檢。
經廣東省品質監督煙草檢驗站檢驗,送檢的雙喜、五葉神散裝煙支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煙絲為烤煙煙絲,無使用價值。經新豐縣價錢認證核心認定,涉案的雙喜散裝煙支、五葉神散裝煙支、煙絲、濾嘴棒、卷煙紙等貨值金額為人民幣522128.6元。
庭審時,張某某自願認罪。新豐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受雇幫助他人生產偽劣煙草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人民幣522128.6元,應視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共犯,其行為妨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因本案沒有證據證明現場查獲的假煙製品已被銷售,屬犯罪未遂。張某某是幫助他人生產偽劣煙草製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新豐法院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掺雜、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貨值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其中的銷售金額要求需要在5萬元以上。若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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