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香煙網 > 煙草信息 > 法律法規 >

一男子非法經營香煙獲利228萬被抓 判刑8年罰款8萬!

來源: www.yaohuwang.com 時間:2023-06-27 01:24:56 通話版

有人說,商人就是把商品從東邊買,再賣到西邊去,辨貴賤、調余缺、度遠近。但這種商品必須是法律規定可自由交易的才行,否則就有可能構成犯罪。這不,被告人許某就因違反了國家專賣製度,非法銷售香煙,結果被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8萬元。

一、違法事例展現

為了達成發家夢想,許某動起了歪腦筋,搞起了非法經營香煙的勾當。2019年9月份以來,許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通話徽信向其下線魯某(另案處理)等人銷售多種國內外品牌香煙。經審計,許某非法經營香煙的金額為22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規定的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經營數額高達228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於許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許某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和社會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相關法律展現

《煙草專賣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製度。《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經營數額高達228萬余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已達到“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所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許某應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被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於許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故法院最終從輕作出了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8萬元的判決。

以上便是香煙網小編為大家展現的對于一男子非法經營香煙獲利228萬被抓 判刑8年罰款8萬!的相關內容,大家看完之後是不是對於煙草非法經營的相關信息更加了解呢,想要了解另外內容恭迎點擊:非法經營煙草將被刑拘 煙草經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