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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執法中有效的行政處罰機製探究

來源: 中國煙草網 時間:2023-05-30 03:01:06 通話版

       為履行控煙國際要求,我國政府組成了由八部委組成的《公約》履約工作部際領導小組,並采取了一系列控煙措施。目前,多數省會城市已通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但事實是,當前國內的控煙效果仍然微弱,吸煙率居高不下。細究其原因,我國尚未製定一部全國性的專門控煙法律或行政法,立法的效力層次較低,造成控煙的權威性不足。

       控煙行政處罰未能形成有效威慑。對于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行政處罰問題,中央層面的控煙立法對此並未作出明確的強有力的處罰。地方立法在處罰條款的規定上不夠明確肯定,甚至沒有規定處罰措施及處罰金額。即使有詳細的處罰數額,也輕微到不足以製止吸煙行為。我國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法規中,對違反法規單位的罰款最低為5~500元,最高為5000元。對違反法規個人的罰款最低為1~5元,最高為200元。例如,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中規定,“檢查員對本單位範圍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應當予以製止;對拒不改正者處以10元罰款。”

        值得關註的是,近年來我國控煙行政處罰的力度不斷加大。在2013年裏上海共立案處罰並處以罰款的控煙違規場所252家、違規個人107名,罰金共計48萬余元。全市2013年法定禁煙場所內違規吸煙發生率為17.2%,“對吸煙行為有人勸阻或執法”的場所比例為44.6%。《北京市控製吸煙條例》被稱為我國迄今為止最嚴格的控煙立法,控煙一年來,在室內公共場所吸煙的人減少,餐館酒店的室內吸煙區消失,從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4月30日,北京市已經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罰款共1125000元(其中單位罰款1046000元,個人罰款79000元)。

       強化行政處罰的威慑力。一是道德教化與法律製裁相結合。吸煙是一種社會生活方式和個人習慣,強製性的立法也很難在短期內改變這種行為模式。因此,行政處罰並非是最終目的。控煙立法的實施過程中,應當重視控煙宣傳教育,向公眾宣傳吸煙對吸煙者和他人的危害。在執法過程中,也要註重柔性執法,註重道德教化,對於及時改正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

       二是行政處罰與多元手段相結合。(1)對于處罰方式。在各種行政處罰措施中,申诫罰是基礎性的方式,對吸煙者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具有良好的教育效果,但行為罰和人身罰雖然力度很大,但與違法行為的後果相比,則顯得過於嚴苛,應盡量避免。在所有的處罰方式中,罰款的效果較為直接有效、針對控煙違法行為而言強度較為適中,因此,罰款是控煙最為適宜的手段。(2)對于處罰重點。鑒於場所的經營管理人需要承擔較多的禁煙義務和責任,是控煙執法中的重點。對於場所的經營管理人,除采取罰款等手段外,還可以采取教育警告、責令停產停業、工業內通報批評、禁評先進文明單位等多重手段作為有力保障,同時對屡次違法違規者應予以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