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程序性註銷,指的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本身已經失去法律效力後,發證機關依職權實施的註明該許可證失效的行政法律行為。程序性註銷的前提是該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客觀上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這種情況下,註銷僅為發證機關的後續管理行為,無論何時註銷、如何註銷均不會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直接影響。
從現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來看,程序性註銷主要包括以下5種: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按照現行法律及規範性文件規定,實體性註銷主要包括以下6種: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後,持證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告書 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後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示 3個月後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後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針對兩種不同的煙草證註銷類型,註銷程序上也有所差異,筆者將在下一篇文章裏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