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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程序性實體性註銷的差異

來源: 金葉論叢 時間:2023-06-26 00:49:05 通話版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註銷,指的是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機關,在該行政許可效力已經滅失或者客觀上不能行使的情況下,依照法定程序註明該許可證已經失去效力的行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對註銷程序的規定比較寬泛,如果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實踐中各行其是,在應當遵循嚴格程序時適用了簡單程序,就會導致敗訴和復議失敗的法律風險。
 
       鑒於此,筆者特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註銷的類型、程序進行分析,力圖有效規避這一程序中的法律風險。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註銷的類型
 
根據註銷結果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影響程度,本文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註銷分為程序性註銷和實體性註銷兩個類別:

       1)所謂程序性註銷,指的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本身已經失去法律效力後,發證機關依職權實施的註明該許可證失效的行政法律行為。程序性註銷的前提是該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客觀上已經失去了法律效力。這種情況下,註銷僅為發證機關的後續管理行為,無論何時註銷、如何註銷均不會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直接影響。

       從現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來看,程序性註銷主要包括以下5種:持證人或利害關系人按規定提出歇業申請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依法撤回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2)所謂實體性註銷,指的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法律效力客觀上並未滅失,基於出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發證機關依職權實施的註明該許可證失效的行政法律行為。實體性註銷與程序性註銷的區別在於,實施實體性註銷時,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或其利害關系人仍處於經營狀態,實體性註銷將會對其權益產生實質影響並造成負擔性處分。

       按照現行法律及規範性文件規定,實體性註銷主要包括以下6種: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後,持證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變更申請,自收到責令變更許可證通告書 30日內仍拒絕變更的;停止經營業務1年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或辦理了停業手續、停業期屆滿後未申請恢復營業的,經發證機關公示 3個月後未申請歇業或申請恢復營業的;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後滿6個月未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針對兩種不同的煙草證註銷類型,註銷程序上也有所差異,筆者將在下一篇文章裏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