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煙草製品零售點布局,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切實維持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信部 37 號令)及《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結合南江實際,特製定《南江縣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南江縣行政管轄區域內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南江縣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消費、嚴格管理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規範卷煙零售戶的經營行為和競爭行為,合理調整煙草製品零售點的分布,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卷煙零售戶,促進卷煙零售市場健康有序擴展。
第四條 煙草製品零售點布局依據所在經營地點人口密集程度、交通狀況、經濟擴展水平和居民消費需求情況,采取分區域布局的原則確定。
(一)南江縣城區及新開發區內主要街道煙草製品零售點之間的左右距離不得低於 25 米(含);
(二)統一規劃的城鎮住宅小區內煙草製品零售點控製在 1-2 個;
(三)南江縣城區以外的鄉(鎮)、村(社區)、聚居點所在地煙草製品零售點之間的左右距離不得低於 20 米(含);
(四)車站內煙草製品零售點控製在 3 個以內;轄區高速公路效勞區可設置 1-2 個煙草製品零售點;
(五)大型建築工地(建築面積 5 千平方米以上)內可設置 1 個煙草製品零售點;
(六)彙總性商品批發市場經營戶在 200 戶以上的,煙草製品零售點不超過 10 個;經營戶在 200 戶以下的,煙草製品零售點不超過 5 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供應真實有效全部證件後,經審查情況屬實,可不受間距限製,但每人限辦一證且必須由本人經營。
(一)大型超市(面積 1000 平方米以上)、賓館(100 張床位以上)、酒店(能一次容納 500人以上就餐)、彙總商場(面積 2000 平方米以上)、政府招募引資項目(外資産業除外);
(二)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守法經營零售戶,因道路規劃、城建規劃拆遷造成經營位置變化的,持證人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可以申請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軍烈屬、復員或轉業軍人(兩年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勞改刑滿釋放人員(兩年內)。
第六條 南江縣城區及新開發區中、小學校內和出入口(通道)兩側 50 米以內、其余鄉(鎮)中、小學校內和出入口(通道)兩側 30 米以內,不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醫院內,不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勸其退出煙草製品零售業務,註銷其許可證;若本人不願退出的,許可證到期後不再辦理延續手續。
第七條 經營化工、石油、煙花爆竹、化肥、農藥、藥品的經營場所內不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國有大型加油站設立了固定的便民店的除外)。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勸其退出煙草製品零售業務,註銷其許可證;若本人不願退出的,許可證到期後不再辦理延續手續。
第八條 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原則上以經營卷煙、雪茄煙、糖酒副食、餐飲、娱樂效勞等為經營業務。
第九條 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産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本《辦法》所指的煙草製品零售點間距是指兩個煙草製品零售點之間可行走路線的最近距離,測量起止點為零售戶經營場所出入口的中點;對煙草製品零售點間距約在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距離時,必須使用測量工具,且誤差不超過 1 米,測量時必須由申請人、專賣管理人員(2 人以上)共同在場完成,並經申請人書面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南江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2014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南江縣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化布局實施辦法》同時廢止。